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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法院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最高法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指出不服执行异议之诉上诉状,上诉人:宋xx,男,1xx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xx区
原告:张**,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曙光小区4单元5层东户,自由职业,身份证号码:410522197312046416。被告:张**,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可以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提交上诉状不是一定要附带证据。上诉状是可以要依附证据的,如果有新的证据不妨依附上去,当然证据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递交给法院,并不一定要依附。若依附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超过上诉期提交上诉状的处理如下: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仅表示上诉,既未递交上诉状,又未请求延期的;或者请求延期但未获人民法院准许而且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又未递交上诉状的;或者请求延期获准后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未递交上诉状的,原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
对执行异议复议终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