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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的争议,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的争议,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1-03-06 51
普法内容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的争议有代位权是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是管理权还是形成权等,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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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4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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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存在性质的争议?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争议有: 1、代位权属于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而实体权利是不可能被剥夺的; 2、代位权属于管理权还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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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2 15,340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依据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

    2023-06-10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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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1。选择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2、监督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3、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4、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业务;5、人民法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2021-11-25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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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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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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