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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按以下顺序办理: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例如根据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诉前停止
证据不足的可能会影响到将来仲裁请求的实现,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会支持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中应当包括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
1、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2、仲裁机构应当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
证据保全制度,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保证正确和及时地审理案件。证据保全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时,采取保全措施;二是在证据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采取保全措施。仲裁的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因此,一般来讲,对证人可以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或者录音、录像;对书证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的保全方
有基本申请材料就可以立案 证据不足是可能会影响到将来仲裁请求的实现,不影响立案 自己提出的请求,要提供对应证据,不然仲裁就可能不支持仲裁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
诉前证据保全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是证据保全的其中一种,为了避免在紧急情况下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便日后起
仲裁的地点如下:仲裁的法律所在地,即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也就是说仲裁需要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进行,这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仲裁地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而仲裁机构所在地指的就是仲裁机构所在的地方。商务合同的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是一样的
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人或者其代理律师查询,了解被申请人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2、拟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到执行法院; 3、法院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4、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