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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可以约定。法律没有限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约定时限。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能出现不明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约定的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无效。 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根据高最院的解释规定,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这种约定的连带责任是无效的。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
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有期限。当事人依法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承担责任;未约定的,担保人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仍是有效的。 当事人未对保证期限进行特别约定,不会影响保证合同的生效,保证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合同无效,就意味着整份合同都不发生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也当然无效。但是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有过错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已经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没有必要返还的话,就可以通过折价补偿的方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如果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也会随之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但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意味着违约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如果对主合同,也就是债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