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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

2020-01-20 2,948
普法内容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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