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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在申报缴费工资之时瞒报了
如果发现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如果实际工资高于缴费工资工伤赔偿规定,社会保险机构按缴费基数补偿,差额有用人单位补足。工伤职工公司不得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的,社会保险机构按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
工伤缴费低于实际工资赔偿的现象是可能出现的,工伤赔偿过程中在我国都是按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工资)计算金额的,与社保基数和实际工资无关。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参保工资低于实际工资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
合同工资和实际工资不符的处理办法如下: 1、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 2、如果要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的,劳动者需要提供实
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一般会让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发放,并且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的支付周期通常是按月支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工伤导致的停工留薪待遇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即使有特殊情况允许延长,最多也只能再延长12个月。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