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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全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规定》对未到期债权能否强制执行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执行规定》第51条“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债的保全的法律依据有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合同保全可以保全债权人利益,合同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措施,例如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就是合同保全。 所以合同保全可以保全债权人利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
一、对未到期债权的保全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
只能保全担保人的到期债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要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他人不得清偿本案债务人。他人要求偿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交财产或者价款。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的。如果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不收取费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
债权保全期限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申请的是诉前
房屋保全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是法院查封当事人房产的一种强制措施。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房屋保全的,应当由原告方申请,原告方应提供等额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否则法院有权驳回原告的申请。执行过程中的房屋保全,可以是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直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