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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刘敏分析:“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并非所有终审案件都能因新解释的出台而被裁定再审。衡量能否被裁定再审的标准将紧紧围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和结果明显不公三方面把握。一般来说,非法债务、伪造债务是可以当然地被裁定再审的,这与新解释的
1,“共债共签”规则,即婚内单方举债只有另一方同意或追认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事代理权”行使而发生的债务,即一方为满足夫妻日常生活而以单方名义发生的、通常是数额较小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
根据司法解释及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清偿的义务;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进行清偿,配偶没有清偿义务。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要看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还是只有夫妻一方个人负债,一旦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者一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或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而对外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共同债务通常包括两方面:1、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及为共同生产;2、经营所负的债务。其
民法典中对于离婚债务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应当确定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是属于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另外一方是不需要偿还的,只需要由欠款方自行偿还。另一方并无偿还义务,不管是否离婚都可以拒绝为对方的债务进行偿还。如果是属于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