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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
中国刑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如果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从中获取了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非法利益,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六十五条涉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哪些?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
帮非法经营的主体打工不一定判刑,如果行为人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知情并帮助非法经营者经营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从犯。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作为一种经济犯罪,认定情节是否严重,首先应当考虑经济衡量标准,应该以非法经营额和获取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为起点。以非法放贷为例,如果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
非法经营罪一般指的是违反国家的规定,并出现以下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情节严重的,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导致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