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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是: 1、使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 2、债权人会议有知情权、监督权、异议权,使法院处于中立裁决地位; 3、完善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使其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5、能够征询并
申报债权,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布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依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或公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 人民法院在发出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已破产的通知或者公告中明确规定,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
如果债务人被栽定破产,那么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的判决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冲突。如果是破产程序正在进行,那么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
一,有利于法院中立公正的定位,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需要。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加强清算组责任,是完善破产监督机制的需要。三、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加强清算组责任,是完善破产监督机制的需要。四、有助
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 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 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 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活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此,不论是对一般事项所通过的决议,还是有关和解协议的决议,只要符合法律要求,该决议便对所有债权人产生拘束力。无论是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还是未参加债权人会
核查债权,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权,在处理企业破产实务操作中,债权人会议怎样合法有效的进行核查债权,是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由于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和有权核查债权的其
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依法申报确认并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且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
保证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需分情况讨论。因为保证债权也属于担保债权的一种,最高院关于破产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破产债权的具体种类列举了十二种。就其中的第一种和第二种而言,即破产宣告前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
债权转让即将自己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注意事项如下: 1、债权转让属于形成权,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便可以完成转让。但是,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同时,为了交易安全,该转让不得撤销,债务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