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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撤诉的情形有二,分别为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变更了自身所作的行政决定,原告同意撤诉。两种撤诉情形均需要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准许方可成功撤诉。
从原则上讲,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原告就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了。但是,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该同意。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同时,关于以上规定所提到的“正当理由”,应该由法
在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案件审判期间,且直至一审辩论结束之前,原告诉讼请求都可能会因为其自愿放弃或变更而发生变化。若作为被告方,则有权利承认或反驳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且享有提起反诉的自由权。在法律所允许的时间段里,无论是当事人主动撤诉,发起反诉
不能。从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属性讲,它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国家权力,当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争议时,行政机关完全可以凭借这种国家行政权力来强制行政相对人服从自己,由此,行政机关无须
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后,如果原来的行政行为是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的,并且该行政行为还在复议期内,当事人则可以再申请复议。
1、现行制度下,除法定的行政复议前置之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作为并行的行政救济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又撤诉的,如果属行政复议前置,符合法定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从原则上讲,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原告就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了。但是,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该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五条规定: 起诉状副本
第一次原告撤诉第二次不一定能离婚。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的,属于没有经过审判环节的情形,不属于上述第二次起诉离婚应当离婚的情况。若双方达
投诉邮政后还能撤销。具体如下:1、联系投诉的用户,让其跟邮政留言,说已经和客人联系并妥善处理了,客人愿意撤销投诉;2、邮政会有人电话联系,确认客户是不是真的要撤销,客户回答是,则就撤销成功了;3、直接电话联系国家邮政局,取消投诉;4、在国家
派出所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一般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