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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本法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其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 第二,
表见代理的四个要件是: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有事实或理由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出于善意;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使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
根据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其与被代理人存在着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的表象,而使善意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实质上未被授权;(2)无权代理与本人(即被代理人)间有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第三人有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行为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有: 1、两者概念不同。表见代理指的是,虽然行为人在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其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而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
表见代理就是在表面上看起来像是有权代理,但其实是属于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仍然继续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对表见代理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分,实质上是在无权代理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