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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
犯罪预备要负刑事责任。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预备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预备犯尚未开始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和条件的,是犯罪准备。犯罪准备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已经实施了犯罪准备行为。也就是说,已经实施了准备犯罪工具或制造犯罪条件的犯罪准备行为,而不是简单的犯罪意图。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预备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一般情况下犯罪预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免除处罚的犯罪预备来说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
已满十二周岁,就需要对部分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如果伤害他人以至于他人轻伤,那么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我国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来对伤害他人的行为作出处罚。故意伤害罪,是我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罪中的其中一种。故意伤害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
刑事正当防卫不负民事责任。 1、如果受害人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害人是可以采取紧急手段防止侵害人对其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此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民事责任。 2、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