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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即当债务人未及时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次债务人进行追索,这是债的对外效力的具体表现。该权能属于法定债权范畴,不受第三方约定的限制,且债权人必须以自身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内容设定上,代位权并非针对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不可以优先受偿,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是设立了担保的债权。 如果代位权具有优先性,必然将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债权人的代位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
1、适用对象不同 在适用对象上,追偿权主要是适用于被保证人,追偿的对象,也就是被保证人,但是代位求偿权主要适用于一种商业保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
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造成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
1、债权人的意思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
我们都知道现实当中行使代位权往往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通过人民法院来赋予自己执行代位权的权利,但是有的时候并不是一定就需要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还有其他使用方式,那么代位请求权是怎样的,债权人的代位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
无被动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不等同于请求权,但债权属于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