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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是需要备案的,那要是建设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哪个标准进行结算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
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由发、承包双方应依照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法律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2.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顾名思义,补充协议应当是主合同一部分。如果补充协议里面的主体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的相对应,那么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变化了,就是新的协议了。新的协议也许有法律效力,但是与原来的合同就没有关系了。补充协议是对
补充协议不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一份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而是为了逃避国税; 内部的一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
1、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 2、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
施工合同是需要备案的,那要是建设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哪个标准进行结算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
合同与付款金额不一致的处理办法如下: 1、合同约定的金额和实际支付的金额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根据规定,合同金额和发票金额必须是一致。若二者不一致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合同金额高出发
先找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合理的劳动合同需要经过仲裁前置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显示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于格式条款的合
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也会随着主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并不意味着清算和结算条款也会随之终止。换句话说,如果补充协议是合同中清算或者结算的条款,这时候就算主合同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