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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
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同时修订了部分条款,提高了事前问责的严重度。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了两种处罚制度。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刑外,还应当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第一类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反职务行为诚信规定的犯罪;第二类是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我国刑法规定了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社区矫正)等刑罚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附
1、我国《刑法》对罚金制度是这样规定的: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
减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可分为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两种。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对于犯罪分子减刑,应该具有以下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减刑
虽然我国刑法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其中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相关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只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且有相应的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由于用人单位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故不具备实施经济处罚权的主体资格,不能对员工做出经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规定,我国的毒品犯罪罪名主要有13种,具体如下: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