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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有多大的选择范围,实际都只是一个犯罪构成。都只能按照一罪处罚。 根据《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和确定罪名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选择性罪名进行定罪量刑的规定,定罪应依一罪处罚,由于选择性罪
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哪一选择事项,就按哪一事项定罪判刑。凡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选择事项都应在罪名中反映。选择性罪名的犯罪行为类似,并且联系紧密,危险性程度相当。方式相似,相互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行为的危害性相当。所以应当采用统一的
应依一罪处罚,对于选择犯的量刑,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基本共识,选择犯是性质相同又属于同一罪名的数个行为的犯罪,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同种数罪,基于同质之罪且适用同一的刑罚幅度的原因,数个行为的选择犯无需并罚。根据《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和确定罪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情节严重”没有作出规定,相关的配套性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更详细的说明。笔者认为,在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结合违法情节的轻重,根据侵害的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出售假币罪
不是。不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有多大的选择范围,实际都只是一个犯罪构成。都只能按照一罪处罚。 根据《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和确定罪名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选择性罪名进行定罪量
由于选择性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对其定罪应依据犯罪构成理论。由于选择性罪名以一罪定罪处罚,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选择性罪名的量刑应充分
选择合适的上市地,综合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1、上市地的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一级市场的筹资能力、二级市场的后续融资能力以及流动性; 2、看上市地是否符合公司或企业主要业务和客户的要求,以及当地投资者对企业的认同度,以及拟上市地是否与企业的行业
债权债务管辖法院的选择如下: 1、当事人有约定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 2、没有约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当然也可以在
城管选择性执法可以向上级部门区大队、市总队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