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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能不能先予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能不能先予执行

2021-03-20 62
普法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特定的紧急情况下是能够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对于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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