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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受案条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会受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不予受理: (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①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无明确的被告;③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
1、法院对反诉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上诉。 2、有关裁定不予受理反诉的上诉状,反诉也是一种法定的诉的类型,如果反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如裁定不予受理,反诉人有权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
第一,您的案件需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
在民事诉讼中,“受理”与“不予受理”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有“受理”,就有“不予受理”。所谓民事诉讼中的受理,它是指受诉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诉。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也一律使用裁定。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
1、法院对反诉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提起上诉。 2、反诉也是一种法定的诉的类型,如果反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如裁定不予受理,反诉人有权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3、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一、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是: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