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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之债是属于明确债务人只能为或者是不为的一种行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债;而对于特定之债是属于特定物之债,一般标的物在债发生的时候此债就已存在或已确定,这是比较具有单独特征。
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不同体现在:选择之债是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一项标的来履行;而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的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与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来清偿。
可分之债可依法律规定而成立,也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各债权人或债务人按份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不可分之债是可分之债的对称。多数人为当事人所承担或享有的履行标的为不可计物的债。不可分物是指会因分割而损害其经
一、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
合同是典型的意定之债,所以保险合同属于债权证明。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
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 2.有
1、产生的原因不同。 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如基于共同债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之债必须具有不同原因,即各个债务人对债权人产生给付的根据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实。 2、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
以给付是否可以分割,而由多数债务人分别为之为标准,债可以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其中,标的为可分给付的多数人之债,为可分之债;标的系不可分给付的债,为不可分之债。可分之债是由同一原因所发生的给付,其标的物具有可分性,而得由数债权人所分享或
拘役和管制之间的区别为: 1、拘役的期限是1到6个月的,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到2年,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 2、执行方式不一样。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但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
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有: 1、协议解除是双方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约定解除则是单方行为,是其中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的结果; 2、协议解除是在没有违约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而约定解除的行使是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结果;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