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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主体存在的争议: 第一,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心就业,并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第三,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兼职,
双重劳动关系是同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般表现为两个法定的劳动关系。即同时与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一个为法定劳动关系,一个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被
双重劳动关系的工资受法律保护。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没有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双重劳动关系的主体存在以下争议: 1、没有转移劳动者档案,社会保险缴纳的问题; 2、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3、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完成原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而受伤,因此,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有权享受,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了关于工伤待遇的争议,这时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类纠纷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换句话
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发生的损伤只能算是人身损害,而非工伤,处理如下: 1、在劳务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2、提供劳务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种: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