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退保条件具体如下:
1、投保人解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条件: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2、保险公司解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条件:
(1)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2)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
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交强险退保后保险费的处理: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不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后果:
1、扣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双倍罚款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到期,投保人在一段时间后续保是不会处罚的。只是在未续保前的这段时间里如果被交管部门查到,则会处罚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3、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过期期间,如若
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了赔偿的问题,需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己负担的,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的。
交强险退保需要的材料:
1、交强险保险单原件、保险标志原件、保费收据等保险单证;
2、终止强制保险合同申请书:个人车辆要被保险人签字,单位车辆应盖章;
3、(依法注销、停驶、丢失、转籍、新车收回)
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重复投保强制保险的应提供同一标的重复保险的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非被保险人办理,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批改委托书,载明委托___________(委托人姓名)办理___________车辆的___________批改事项。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
身份证原件;
6、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及办理批改经办人的身份证;
7、
车辆行驶证。
交强险的退保流程:
1、交强险退保时要向保险公司递交退保申请书,说明退保的原因和从什么时间开始退保,签上字或盖上公章,把它交给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
2、保险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对退保申请进行审核后,出具退保批单,批单上注明退保时间及应退保费金额,同时收回汽车保险单。
3、退保人持退保批单和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领取应退给的保险费。
4、保险公司计算应退保费是用投保时实缴的保险费金额,减去保险已生效的时间内保险公司应收取的保费,剩下的余额就是应退的保险费。保险费按照日费率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收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