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可以开多少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可以开多少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可以开多少普通发票

2022-04-14 11,909
普法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开普通发票是没有限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一个月的时间限制中能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没有规定的,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实际的交易开具发票即可。若小规模纳税人一个月开的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按照一般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就不能享受低税率待遇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大额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多开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大额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多开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大额普通发票是可以多开的。如果达到一定开票金额,需要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

    2022-06-25 2,853
  • 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跨月作废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跨月作废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跨月是不能作废的,发票必须在当月作废。普通发票冲红后,可以重新再开具新的发票。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时,发生销售行为,并开具普通发票,而在认定一般纳税人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按照原蓝字发票开具的税额

    2020-07-02 430
  • 小规模每年开多少发票会成一般纳税人了
    小规模每年开多少发票会成一般纳税人了

    不是开多少发票,而是销售额,包括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没有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工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商业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服务业(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现代、生活等服务业和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年销售额达到50

    2024-06-21 16
专业问答更多>>
  • 小规模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可以入账吗

    要入账,只不过是全额入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022-11-01 15,340
  • 纳税人小规模可以开什么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

    2022-06-26 15,340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起征点是多少

    1、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

    2023-09-06 15,340
  •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到底能免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包括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除增值税。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10-27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小规模纳税人注销流程 01:03
    小规模纳税人注销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注销流程,一般有以下的三个步骤,具体如下: 1、纳税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登记; 2、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纳税人

    7,943 15,340
  •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有哪些区别 01:24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有哪些区别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进而被使用的一种新型发票,它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发票是可以抵扣的发票,它具有“增值税专用”字样,而普通发

    4,932 15,340
  • 失业金每个月多少钱 01:04
    失业金每个月多少钱

    失业金每个月数额的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但是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各省级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各省的具体标准,每个地方有不同的标准,但是差别也不大。具

    1,633 15,340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159-1026-0523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