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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B、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C、制作虚假财务会
注册资本抽逃的处理如下: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的,应及时补足出资;未能及时补足的,应由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到15%的罚款;2、如果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的,构成抽逃出资罪,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在验资完毕后,抽走一部分; 3、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 4、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
我国2006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几年抽逃出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是将借来的资金用于
注册资本抽逃的处理如下: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的,应及时补足出资;未能及时补足的,应由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到15%的罚款;2、如果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
出逃形式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控股股东抽资 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关联交易抽资 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
虚报注册资本罪,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罚标准为: 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公司注册资本,欺骗登记主管部门,从而取得公司登记,涉嫌虚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巨大
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
根据《公司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若是债务人的股东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返还出资本金及利息。而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公司不能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是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话,债权人不能要求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