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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否算做合同的一部分

2023-02-23 67
普法内容
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能算做合同的一部分。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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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律师 张超律师

北京润川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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