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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提出了代位权之诉之后,他们仍然享有权利对债务人进行再次起诉。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若债务人迟延行使其债权或者与此等债权相关联的从权利,从而使得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
一、能否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不能对主债权的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一般情况下,担保人(非特定)不享有代位权,但针对连带保证人,这种权利是存在的。保证制度包括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类型。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届满后债务人未能按时清偿债务,债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
1、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进行诉讼的,债权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用。 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
债权人要行使其代位权提起诉讼的条件有: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首先是写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应当具体明确。第2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第3部分是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主要的部分。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需要写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债权人懈怠起诉,债务人可以主动去起诉。只要符合立案要求的,法院都会受理。通常出现这两种情况:1、对债务的数额有分歧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权人,申请法院确认债务的数额;2、对债务的利息有分歧,债权人没有起诉,但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