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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以下就是行政诉讼二审追加被告的相关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
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5条规定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至少应当包括: (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效力,法院也会追加另一方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的。(1)普通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的共同诉讼。当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包括这里所说的变化。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行政机关,在原告当事人起诉后,行政机关必须应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应尽的职责,并不涉及行政机关的地位和威信问题。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在行政诉讼中确定原告资格的方法:原告一般是行政行为的对手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可以起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可以起诉其权利。
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如下: 1、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如果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派出所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一般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上诉到中院是否会维持原判,需要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来决定。如果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那么就会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