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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担保保证期限的,担保人免除责任的规定,是适用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形的。不论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担保,都可以约定具体的担保期限,在担保期限内,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或者
担保期限到了是可以继续担保的。担保的期限一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期限就按法定的期限执行,法定的期限是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超过担保保证期限的,担保人免除责任的规定,是适用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形的。不论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担保,都可以约定具体的担保期限,在担保期限内,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
担保期限到了是可以继续担保的。担保的期限一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期限就按法定的期限执行,法定的期限是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
法律没有规定债务终身担保,一般情况下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二年。 担保责任: 1、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
银行担保合同没有担保期限的限制。而对于贷款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通常情况下,还是要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具体担保规定如下: 1、如果银行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结束;
借款担保人担保期限长短需要看双方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担保期限。当双方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的,担保人的保证期限按约定的期限履行;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限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在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