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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算对外担保。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因此是算对外担保的。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企业对子公司担保不属于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担保的,是属于对外担保。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算是对外担保。公司对外特别担保,即公司为有投资关系的股东,或者有实际控制力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有哪些法律风险 1、担保
对自己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属于内保,要经过股东会批准,决议时排除被担保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除此之外,即使是高级管理人员经理之类,都是外保,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母公司担保子公司也属于外保,但子公
一、算对外担保,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向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的,对外担保决议只要符合法人的章程,内容不违法,当然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此做了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
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一、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二、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
流质条款与让与担保的区别如下: 1、让与担保虽非相关法规定的有名担保,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禁止该类型担保方式,且其亦属在法理以及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确认的非典型担保。故在让与担保合同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依契约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