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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法院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
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
如果行为人违反我国水产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止捕鱼的区域、期间内捕鱼,或者使用违禁工具、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可以知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禁渔区域、禁渔期间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渠道、手段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保护水产资源保护的相关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是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情节严重表现在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多次捕捞水产品且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