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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造成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遭受实际的、无法挽回的直接损失。如公安机关立案后行为人全额偿还欠款,金融机构最终并未遭受实际损失的,不宜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
当然算,只不过有了这个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1、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有以下区别: 1、主观不同。骗取贷款罪是在金融机构贷款时隐瞒贷款用途或者虚构事实来满足贷款条件,但主观上仍有归还贷款目的;贷款诈骗罪通过虚假合同等方式诈骗贷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主体不同。骗取贷款罪主体可以
骗取贷款罪,主要是指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或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第三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手段,骗取银行或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贷款,金额在
改变贷款用途是否构成犯罪,根据金额来定。改变贷款用途一万元以上的是犯罪,一万元以下的不是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涉嫌贷款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