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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
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法院一般会判: 1、一般情况下,构成犯罪的,会判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2、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的,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条件应当有: 1、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及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 2、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3、主体为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 4、客观上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的立案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所以可
绑架罪是由《刑法》第239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如下: 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