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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应当执行缓刑的决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把新罪、漏罪与现在的触犯之罪合并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否定论认为数罪并罚适用缓刑不符合刑罚的立法意图,违背了罚当其罪的原则,且为有关司法解释所否定。肯定论坚持以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作为判断数罪并罚时能否适用缓刑的唯一标准。为实现缓刑价值和刑罚
根据我国《》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若符
撤销缓刑后的数罪并罚,实行先并后减的规则。即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
缓刑的考量是多方面的,如果数罪并罚后的刑期,加上立功表现,最终宣告刑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适用缓刑的前提。实质上还要求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认罪、没有人身危险性,还不能是累犯,这些条件全部具备
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应当执行缓刑的决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把新罪、漏罪与现在的触犯之罪合并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我国数罪并罚是采用混合原则,即对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1、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罚的,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采用吸收原则;也就是当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
并罚后能否适用缓刑应看并罚后所判处的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同时还应符合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再犯危险性、犯罪情节轻微等条件。
数罪并罚制度是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情形包括: 1、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