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
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执照年检
年检时间
每年年检时间:3月1日至6月30日
年检程序
领取年检报告书
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该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年检报告书》。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年检报告书》有四种,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
1、《公司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其封面为粉红色。在封面上应填写参检名称和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并加盖公司印章。
2、《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未按照《公司法》规范的公司。
3、《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一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4、《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附说明。
提交资料
(一)凡是填写《公司年检报告书》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报送如下材料:
1、《公司年检报告书》或《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
3、年度汇总损益表;
4、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凡是填写《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3、由所属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凡是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年度;
3、年度损益表;
4、审计报告书(或称查帐报告);
5、验资报告(资金已到位且已提交过验资报告的除外);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审核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股份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上述第1至5项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上述第1至5项所列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办事流程:
企业提交年检材料→受理审查年检材料→企业缴纳年检费→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交费并发还
企业通过年检后,应当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检费为50元人民币。通过年检的企业交纳年度检验费后,登记主管机关将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发还给企业。
年检取消
在我国实行多年的企业年检制度将在下个月画上句号。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对外宣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
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个体工商户验照也将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去年12月,工商总局已发文暂停了个体户验照。
据悉,下一步将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工商总局对此解释说,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将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周石平介绍说,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
工商部门将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