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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的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性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式,强行控制受害人的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有
抢劫与盗窃之间的界限: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依然采用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即盗窃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只要行为人自认为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就是秘密窃取。
绑架罪和抢劫罪不能合并,但可以数罪并罚。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罪
既抢劫又绑架怎么定罪,首先,按照吸收犯理论,若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要前提,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且前后行为侵犯客体一致、对象一致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行为人先抢劫,在抢劫暴力延续的条件下,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要求被绑架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给付财物,后者则是当场劫取财物; (2)索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先有绑架行为,后有勒索财物行为,后
绑架罪与抢劫罪如何认定,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绑架并控制他人后以加害被绑架人相威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的情况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从重处罚。然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去掉了这一部分的内容,所以犯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则成为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这种情况在刑法学上称为想象
抢劫与抢夺罪具体有以下三点不用: 1、两者主体的范围不相同,抢劫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抢夺罪的主体则必须是要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两者所侵犯的客体不相同,抢劫罪所侵犯客体一般是人身权利和
抢劫罪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判处缓刑。判处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罪犯具有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会再次危害到社会也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如果被判处了三年到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并且还判处了一定罚金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