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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
羁押时间不算取保候审,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一,等待审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逃避搜查,起诉和审判,命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交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遵循的强制方法。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2条规定: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
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
取保候审有时间限制,最长期限是十二个月。根据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从申请取保候审到申请是否被批准,没有法律规定时限。只有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
取保候审由谁决定,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阶段进行确定。刑事案件还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且需要取保候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刑事案件已经到人民检察院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检察长可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