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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一般有法律效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
格式合同判断效力的方式是: 1、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是否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 3、是否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4、以及是否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
格式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具备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主要有: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这种代理的后果有被代理人承当的法律制度。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为无权代理,但因有代理权存在的表征及相对人的善意信
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与银行签订的格式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如果银行的格式合同出现免除自己责任条款、加重相对方责任条款等情况,且银行没有跟格式条款的相对方提醒注意的话,则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 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样,那么要以非格式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条款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另外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拟定方提出的附加条款。所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