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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现债务人未积极还款时,担保人能不能拒绝履行担保责任,其实就看履行的担保责任确定。 1、一般担保。约定为一般担保的,担保人承担的一般责任,属于补充性的。 2、连带担保。担保人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债务到期时,担保人将跟债务人承担相同责任
如果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不履行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一)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 (二)担保人,又称保证人,在借钱人不履行债务,即不还钱时,担保人原则上是要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本付息的。但担保人并非不可以拒绝履行担保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债务延期后,担保期限已经过去的,抵押担保无效;如果仍在担保有效期内,抵押担保仍然有效,担保人需要在有效期内承担一般或连带担保责任。
1、首先要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类型,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积极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担保。 2、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常见情形有: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 (二)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
担保人对担保债权的义务如下: 1、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