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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
《票据法》第13条第1款一方面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辩事由而受票者除外。《票据法》第11条规定的无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也属票据抗辩权限制的
《法国民法典》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重大过失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由票据法的特点所决定的。如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
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1、必须是双务合同。2、合同债务
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也会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票据抗辩权与民法上的抗辩权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民法上一般抗辩权随
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可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它一般指的是在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应该同时履行义务的,如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前,是有权利拒绝另一方当事人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在性质上,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或者同时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