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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一般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案外人则一般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 具体的法律依据分别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227条之规定: 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
“以房抵债”指的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 江苏省高院会议纪要中对于“以物抵债”行为的效力问题主要表达了两个大类共计六种意见: 1.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
以房抵债协议只要是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定无效的情形就有效。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物抵债协议被刑事判决否定,当事人可以依据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
虽然协议名为房屋买卖协议,但实际为以物抵债协议,既然刑事判决已经否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关于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1996年《最高
以物偿债协议被刑事判决否定当事人救济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抵债协议被刑事判决否定,原债权债务抵销条件不成功。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频发,很多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有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时,与借款人协商以物抵债。发生纠纷的往往集中在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尚未履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原先合同约定履行债务。那么民
对于债权债务,双方想要抵销的话,可以签订书面的抵销协议,而根据抵销种类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1、如果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抵销权的话,就不需要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需要通知对方;2、如果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
以房抵债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以房抵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后与债权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如果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债务人请求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判决不服的解决办法: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