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投资公司合伙人是股东。投资公司合伙人其实指的就是不仅仅对公司进行了投资,还直接真正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的股东。因此,虽然在习惯上将他们称为投资合伙人,但实际上也是属于股东。
投资公司合伙人有风险。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如公司要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话,除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将承受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
公司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按法律规定,对资本进行分配。 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认缴的资金注入到公司当中。这是作为股东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也就是说,认缴注册资本金是股东对公司和其
企业出资人是投资公司股东不一定是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公司中的创始股东、真正参与公司运作管理的股东称为合伙人,仅仅投钱、追求回报不参与经营的投资人称为股东。
一个合伙公司的法人能够是合伙人。我国《公司法》限定:设立合伙公司,应当具有下列要求: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受无限职责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事实上缴付的给钱;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称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
并不一样。 1、投入资金的时间不同。 “出资”在公司设立之前必须实际投入并缴足;而“投资”既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前投入,也可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分期投入。 2、投入资金的目的不同。 “出资”的目的在于缴足注
公司的股权可以用来投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来进行出资,可用货币估价,并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有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需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对评估作价有规定
虽然法律上没有对股权投资作出明确的概念解释,但实践中一般认为,通过投资设立或购买公司股权的方式,控制或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就是股权投资行为。股权投资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行为取得公司股权,并从公司股权中获取利润。从这个角度来讲,设立全资子公
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应当通过合法的行使方式进行,需要经过公司的法定程序,并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借款行为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未通过法定程序,可能会认定为抽逃出资,应当要向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