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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需要满足的要求:(一)主观要求: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主体要求:主体为一般主体;(三)客体要求:客体是公共安全;(四)客观要求: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需要的犯罪构成有: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是过失;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要件是实施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因为过失使其遭受损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什么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交待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通常包括破坏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以下认定标准: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构成: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 4、客观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实施了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不仅使易燃易爆设备本身遭到损坏,而且常常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
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国家设立在边境上的界碑、界桩,仍然故意加以破坏的,就构成了破坏界碑、界桩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破坏界碑、界桩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下面四点: 第一,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
破坏电力设备罪,主要指的是行为人故意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标准为:行为人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的设备,导致公共安全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