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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哪四种呢?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哪四种呢?

2020-09-14 26
普法内容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种方式有: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交回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因行政处罚收回,因公共利益等其他法定事由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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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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