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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其次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手机短信包含的信息可被当作证明有婚外情行为存在的有力证据。 需要强调的是,这类证据的有效性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首先,这些手机短信的内容必须真实无误,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伪造或篡改;其次,获取这些短信内容的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就
首先,在接收信息的人没有删除邮件的情况下,直接保存这个信息,封存手机。然后最好去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其次,在与事件相关的邮件被删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邮件
符合下列情形的手机短信,法院有依据将手机短信作为有效证据1、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保存。2、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
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一)《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
可以作为证据。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但是手机是比较新的事物,立法上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
手机短信可以算作出轨证据。手机短信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证据,当事人只需要注意采集方式的合法性,甚至是选择公证的方式,提高手机短信的证明力。作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一种,手机短信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是由于电子数据难以保存,也容易篡改,要让法
录音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录音属于视听资料,也是我国司法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是有效的。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方式要合法,内容合法。即使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也不是全部的录音都有效,录音在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相
录音笔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