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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有犯罪预备,如果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就会构成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
据我国刑法,强奸罪的起刑点为三到十年,情节严重的可判十到十五年,造成重大损害的,最多可判无期徒刑至死刑。量刑情节会有所不同,视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而定,比如在无人地区强奸了一个30岁的女性,进入之生殖器进入女性体腔为强奸罪的既遂,不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
一、犯罪预备本身就是概念,只是作了预备而没有实施犯罪的,就是犯罪预备,既不犯罪未遂也不是犯罪中止。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法定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
强奸罪中的犯罪分子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与强奸未遂的区别为:犯罪预备要求犯罪分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但还未实行犯罪行为;而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 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枪弹、刀棒、毒
婚内强奸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即性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中并没有关于男性强奸男性的具体罪名,强奸罪的对象特质女性,因此,男性强奸男性应该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论处。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一些方法,强制性的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
犯强奸罪被抓可以采取的办法具体如下: 1、犯了强奸罪被抓,犯罪嫌疑人如果确实存在犯罪事实的,应当如实供述,在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时候,申请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因为越早如实供述或者申请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越能够得到宽大处理; 2、犯罪嫌疑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