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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有缺席判决的。现实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决后,缺席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这时才意识到,由于未及时到庭参加诉讼,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一审不到庭,判决后再上诉,这也给自己及其他当事人制造了一定的麻烦。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坏处是: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落实难;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财产债务状况查明难;离婚的目的识别难和其他情形。
如果是原告没有正当理由无故缺席的,会按照撤诉处理,六个月内没有新理由、新证据原告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是被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的,原则上不会判离,但是当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要判离的时候会对被告缺席裁判,可能会判离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在离婚案件中,即使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本人也应该出庭,除非是不能准确表达自身意思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离婚意见。因为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具有密切的人身性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是比较多见的。因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判决即为缺席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不会判离,要看具体情况。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须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并且符合法定的判离情形的,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判离情形有以下几种: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