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章程中的出资数额时具备股东资格,股东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以及签发新的股东名册之后,就是公司股东。股未如实出资的股东应当及时缴足出资。
新第59条第1款规定了一人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与真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对
新第59条第1款规定了一人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
据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两人以上股东上注册资金最低3万元。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
现金出资要存公司帐户,有出资凭证或者验资报告实物出资的,要把所有权转移公司名下股东不在章程规定期限履行上面出资义务,就属于未尽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作太多的限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来说,我国《公司法》将其规定为由公司章程决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由章程决定,但《公司法》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股东责任。具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股东未出资不足的话,需要承担一定的对外责任。具体来说,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该按照注册资本的要求补足出资,以清偿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以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