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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权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并不属于财产权利,所以土地租赁权是不能质押的。土地租赁权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收益的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租赁权是指通过契约
集体经营建设性用地与国有土地是同价同权的,这样有利于鼓励农户转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时候,需要签订转让合同,要缴纳相关的费用。
对于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事,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
划拨的土地是无偿的,如果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土地出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
承租农村土地修建厂房拆迁可以获得补偿的,但是不能要求政府支付土地补偿费,可以要求退还土地租金,因为土地是租赁的,不是由其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所有人。至于租赁土地上的厂房,被政府拆迁了的,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政府支付补偿。补偿的内容包
根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拆迁补偿》相关规定,在进行房屋征收拆迁时,对于国有土地上承租土地或房屋的企业,应当给予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如果政府制定的补助、奖励办法中还规定了其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