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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对于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所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破产宣告作为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前置程序,其性质应是司法机关进行的对债务人、债权人发生破产法律效力的审判行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必须进行破产宣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平衡多方利益,制定周密的重整计划才能使重整顺利进行,根据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时企业开发项目的不同状况,合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那么破产重整申请人有哪些?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是如何的?云南协和律师事务
破产宣告后不能再申请破产重整。破产宣告前法定股东可以申请重整。法人申请破产,需要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
重整申请权人应在债务人的重整程序中享有合法权益重整申请人与重整申请权人不同,法律意义上的重整申请人可以不用满足任何条件,只要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申请人都可以称之为重整申请人。但该重整申
不一定。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必须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
关于宣告破产前的申请重整的规定是:从重整制度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重整制度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复兴法的结合,社会利益与私权保护相调和的产物,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程序启动主体多元 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
对于企业已宣告破产,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对于公司正常运行破产的情形,如公司股东均已足额缴纳其相应的认缴资本,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但最终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的,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只能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
申请破产并不意味着公司要倒闭,但是申请破产确实意味着公司的经营能力已经严重下降,存在倒闭的风险。具体来说,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到期的债务,而且现有的资产难以清偿全部的债务,或者公司明显缺乏清偿的能力,在这个时候就
被起诉的公司可以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申请破产。而申请破产与企业被起诉之间,并不冲突。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