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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按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计算的,故从其立法目的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工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按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计算的,
工伤复发的,可以进行治疗,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算工伤,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医疗费报销、停工留薪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
工伤好了,过了一段时间又复发,一般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证明与工伤有因果关系,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看一下,三个法规文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我在天津从事工伤保险审核工作, 1.《工伤保险条例》【国
工伤复工后调岗降薪是否合理,要看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岗调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在以下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对劳动者调岗:劳动者不胜任
发票一旦作废是不可以恢复的。但是可以重新再开一张,使用税控装置开的发票如果作废,是没有恢复无效发票的功能的,所以在作废一张发票时要十分的慎重。对于作废的发票,如果还需要的,可以申请向税务机关申请重开。由于电子版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具有可复制性以
工伤事故发生1年后,若工伤认定已过时效,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此外需要注意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中止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恢复计算,中断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提出要